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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徐昌敏与王恩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昌敏,王恩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2执84号申请执行人徐昌敏,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城关镇。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王恩刚,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城关镇。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422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恩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恩刚给付申请人徐昌敏欠款9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同时,责令被执行人王恩刚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恩刚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王恩刚无银行存款、无股权,无房屋、车辆登记。被执行人王恩刚的住所地新堡村委会证实,被执行人所欠债务较多,现下落不明。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徐昌敏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恩刚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王恩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422执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昌敏在被执行人王恩刚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冰审判员  赵厚培审判员  吴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亚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