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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振双、王丽丽等与刘碧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双,王丽丽,刘碧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2590号原告:高振双,男,1984年3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原告:王丽丽,女,1985年8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被告:刘碧琼,女,1963年8月3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高振双、王丽丽与被告刘碧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振双、王丽丽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高振双、王丽丽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碧琼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振双、王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4元,减半收取3242元,由原告高振双、王丽丽承担。审判员  邢成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