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2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胡高进与王贤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高进,王贤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2856号原告:胡高进,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芳,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王贤元,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高进诉被告王贤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高进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胡高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高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胡高进负担。审 判 长 邓 刚人民陪审员 祝永昌人民陪审员 周关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