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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2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胡高进与王贤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高进,王贤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2856号原告:胡高进,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芳,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王贤元,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高进诉被告王贤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高进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胡高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高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胡高进负担。审 判 长  邓 刚人民陪审员  祝永昌人民陪审员  周关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