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梁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民初582号原告梁某,女,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新县。被告郭某,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连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亚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