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国强与宿洪方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强,宿洪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443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强,男,1979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芝瑞镇富盛永村天顺永组。被执行人:宿洪方,男,1968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芝瑞镇上贵村居金昌村民组。本院在执行李国强与宿洪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