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薛瑞嫔与梅州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瑞嫔,梅州市人民政府,薛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4行初25号原告薛瑞嫔,女,汉族,1989年3月7日,住址:兴宁市。委托代理人薛瑞洲,男,汉族,1992年5月21日出生,住址:兴宁市,系薛瑞嫔弟弟。被告梅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梅州市江南新中路市政府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方利旭,市长。委托代理人李秀萍,梅州市法制局行政复议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房敏玲,梅州市法制局行政复议科科员。第三人薛建华,男,汉族,1955年1月3日出生,住址:兴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瑞嫔诉被告梅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薛建华撤销行政复议决定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瑞嫔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薛瑞嫔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瑞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瑞嫔负担。审判长 徐 慧审判员 贺 璐审判员 黄巢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