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哲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哲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刑初130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哲良,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无前科。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哲良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张哲良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哲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6年9月起,被告人张哲良在赤峰市区散发代开发票的名片,以“代开正规发票”的名义出售假发票。2016年12月,张哲良向任大伟出售伪造的内蒙古增值税普通发票14份,票面额累计705906.04元,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元。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张哲良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哲良的行为已经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提请本院惩处。在庭审中,被告人张哲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人任某某、韩某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所出售的非法制造的发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鉴定意见书,办案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张哲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哲良以营利为目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票面金额705906.04元,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张哲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哲良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哲良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对被告人张哲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陈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