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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申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钱业来、卢角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钱业来,卢角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6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钱业来,男,193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彩莲,女,194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卢角田,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现住浙江省桐庐县。再审申请人钱业来因与被申请人卢角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7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钱业来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钱业来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业来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国华代理审判员  肖建光代理审判员  张静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来益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