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6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巫怀友等与重庆市沙坪坝区廖家店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贤,陈绪德,巫怀友,重庆市沙坪坝区廖家店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935号原告:陈敬贤,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陈绪德,男,193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贤,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巫怀友,女,194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贤,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廖家店组,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廖家店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敬贤、陈绪德、巫怀友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廖家店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敬贤、陈绪德、巫怀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