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俞宣波、梁位锋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宣波,梁位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468号申请执行人:俞宣波,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梁位锋,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俞宣波诉梁位锋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梁位锋无房产、存款、汽车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蔡祖文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