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7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素珍与李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素珍,李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7民初317号原告杨素珍,女,生于1952年11月7日,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村民,住陕西省略阳县黑河镇岩房坝村岩房坝社。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金华,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男,生于1970年11月3日,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村民,住陕西省略阳县黑河镇岩房坝村岩房坝社。本院在审理杨素珍与李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素珍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素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素珍负担,本院决定免予交纳。审判员 王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