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4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盈迅实业有限公司新天地购物广场管理处深圳市盈迅实业有限公司与鲍燕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盈迅实业有限公司新天地购物广场管理处,鲍燕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4134号之一原告深圳市盈迅实业有限公司新天地购物广场管理处,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下围园工业区A、B栋新天地购物广场第1、2层(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578825025。法定代表人梁超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树聪,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燕萍,女,汉族,1984年5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安陆市。原告深圳市盈迅实业有限公司新天地购物广场管理处诉被告鲍燕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盈迅实业有限公司新天地购物广场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盈迅实业有限公司新天地购物广场管理处承担。审判员 何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嘉琦(兼)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