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与中环国投(蒙阴)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中环国投(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中环国投(蒙阴)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中环国投(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中环国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1207号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008号。法定代表人:雷印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涛,男,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青,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环国投(蒙阴)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城区蒙山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田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中环国投(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408室。法定代表人:张传恩,董事长。被告:中环国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3号院2号楼16层2-1604。法定代表人:吴立群,董事长。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环国投(蒙阴)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中环国投(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中环国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计2337.5元,由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善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