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董志强与大连和平广场新钱塘人家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强,大连和平广场新钱塘人家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235号原告:董志强,住辽宁省大连市。被告:大连和平广场新钱塘人家酒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经营者:杨晓敏。原告董志强与被告大连和平广场新钱塘人家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计2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文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