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巩全才与罗航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全才,罗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5民初277号原告:巩全才,男,1956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罗航军,男,1981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巩全才与被告罗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巩全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航军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巩全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及截止2016年底的利息3600元,之后的利息计算至给付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期15天,逾期还款利率为每日1%。被告归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现仍有15000元本金及利息未归还,无奈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主张自2015年12月4日起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被告罗航军未作答辩。原告提供借条证明借款事实。被告罗航军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4日,被告罗航军因周转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借期15天,超期违约金为每天1%,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后被告偿还了部分本息,尚欠15000元本息未清偿。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巩全才持据向被告罗航军索要借款本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率,仅约定超期违约金,现原告主张以月息2分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航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巩全才借款本金15000元,并给付自2015年12月4日起,以15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罗航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阿英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