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8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以岭健康城城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以岭健康城城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8民初377号原告:XX,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住新田县龙。被告:以岭健康城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吴相君。被告: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吴相君。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松(一般授权),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与被告以岭健康城城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计456.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佩附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