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杰与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275号申请执行人刘杰,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12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6.06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