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恒荣、张金东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恒荣,张金东,赵太增,吴刚民,苏长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9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恒荣,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东,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审被告:赵太增,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审被告:吴刚民,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审被告:苏长宝,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上诉人王恒荣因与被上诉人张金东及原审被告赵太增、吴刚民、苏长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16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恒荣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恒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恒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上诉人王恒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晋审 判 员 金莹代理审判员 李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