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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恒荣、张金东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恒荣,张金东,赵太增,吴刚民,苏长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9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恒荣,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东,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审被告:赵太增,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审被告:吴刚民,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审被告:苏长宝,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上诉人王恒荣因与被上诉人张金东及原审被告赵太增、吴刚民、苏长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16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恒荣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恒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恒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上诉人王恒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晋审 判 员  金莹代理审判员  李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