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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会悍与镇赉县建平乡兴成空心砖厂、李兴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会悍,镇赉县建平乡兴成空心砖厂,李兴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56号原告:赵会悍,男。被告:镇赉县建平乡兴成空心砖厂法定代表人:于亚水,职务系厂长被告:李兴成,男。原告赵会悍与被告镇赉县建平乡兴成空心砖厂、李兴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赵会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镇赉县建平乡兴成空心砖厂、李兴成立即返还赵会悍购砖款20万元,并给付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判决给付完毕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5日,赵会悍用霸锐越野车一台与镇赉县建平乡兴成空心砖厂换红砖86万块,价值人民币20万元,镇赉县建平乡兴成空心砖厂向赵会悍出具了付砖票,赵会悍协助被告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过户到李兴成儿媳妇的名下。当时镇赉县建平乡兴成空心砖厂、李兴成承诺在2015年底前将86万块砖交付给赵会悍,到期后经赵会悍多次索要,镇赉县建平乡兴成空心砖厂、李兴成均未交付红砖。为维护赵会悍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镇赉县建平乡兴成空心砖厂、李兴成给付购砖款20万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会悍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会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43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莫 琳代理审判员  韩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