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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3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3344号原告罗某某,男,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身份证号码:。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经营地成都市武侯区。主要负责人王辉。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伍倜。被告杨某某,男,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磁峰镇,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杨某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