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02执16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红青诉马红万、李文艺、宁夏丰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吴忠市大鹏广告商务有限公司、刘世忠、夏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青,马红万,李文艺,宁夏丰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忠市大鹏广告商务有限公司,夏宝龙,刘世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2执16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红青,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马红万,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李文艺,女,1966年8月8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宁夏丰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吴忠市利通区金积工业园区牛首山C区。法定代表人马红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忠市大鹏广告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公元世家。法定代表人马红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夏宝龙,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刘世忠,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28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767元,执行费124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土地、工商查询,被执行人马红万、李文艺、宁夏丰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吴忠市大鹏广告商务有限公司、夏宝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刘世忠名下所有的位于吴忠市利通区秦渠西路土地家属院房屋一套已冻结,查明被执行人刘世忠名下有车牌号为宁CK23**奔驰牌轿车一辆已冻结,申请人要求暂不做处置,并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杨红青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马红万、李文艺、宁夏丰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吴忠市大鹏广告商务有限公司、夏宝龙、刘世忠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毛继保代理审判员 张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