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东丰县国土资源局与徐纯明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县国土资源局,徐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308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徐纯明,男,汉族,住东丰县。东丰县国土资源局与徐纯明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行审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纯明已和解并履行判决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