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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辉县市南寨镇羊郊村民委员会缴纳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县市南寨镇羊郊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1034号被执行人辉县市南寨镇羊郊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辉县市南寨镇羊郊村民委员会因赵文红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欠缴案件受理费一案,由本院民事第十四合议庭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45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南寨镇羊郊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案件受理费用337.5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2017年1月20日,赵文红申请执行辉县市南寨镇羊郊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在对该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羊郊村委会在履行执行款项时,已将本案案件受理费337.5元缴纳。该案已无需移送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4593号民事判决书对辉县市南寨镇羊郊村民委员会案件受理费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