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执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高吓明、翁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吓明,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2163号申请执行人:高吓明,男,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翁勇,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吓明与被执行人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及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翁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翁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 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