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大兵与花垣县金广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兵,花垣县金广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657号原告:刘大兵。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旺,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花垣县金广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愈琪。原告刘大兵诉被告花垣县金广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刘大兵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大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大兵负担。审 判 长  周平平代理审判员  孙一中代理审判员  马光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