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卢艳涛、高碑店市伟岚矿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艳涛,高碑店市伟岚矿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895号申请执行人卢艳涛,男,汉族,1981年4月10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高碑店市伟岚矿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泗庄镇北黄垡村东。法定代表人冯尚军,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艳涛与被执行人高碑店市伟岚矿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民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卫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