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刑更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魏宽好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宽好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刑更77号罪犯魏宽好,男,汉族,1973年9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定远县人,现在安徽省滁州市清流监狱服刑。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定刑初字第00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宽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滁州市清流监狱于2017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同年5月10日,安徽省滁州市清流监狱提请撤回对罪犯魏宽好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安徽省滁州市清流监狱提请撤回对罪犯魏宽好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安徽省滁州市清流监狱提请撤回对罪犯魏宽好的减刑建议。审判长 万 杰审判员 宋珺梅审判员 许 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