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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穆东与杭锦后旗老时光烧烤城、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东,杭锦后旗陕坝镇老时光烧烤城,刘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33号之一原告:穆东,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告:杭锦后旗陕坝镇老时光烧烤城,住所地:杭锦后旗。法定代表人:崔涛,经理。被告:刘明,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原告穆东与被告杭锦后旗陕坝镇老时光烧烤城和被告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穆东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穆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由原告穆东负担。审 判 长  何 竞人民陪审员  柴占胜人民陪审员  马玉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卓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