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衡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099号原告:衡某,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张某,男,6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毕天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