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9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丁某与彭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9121号原告丁某,女,汉族,1986年2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彭某某,男,汉族,1980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陆河县河田镇。原告丁某与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丁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778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铮人民陪审员 谢广超人民陪审员 何世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丽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