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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9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丁某与彭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9121号原告丁某,女,汉族,1986年2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彭某某,男,汉族,1980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陆河县河田镇。原告丁某与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丁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778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铮人民陪审员  谢广超人民陪审员  何世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丽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