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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付明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私分国有资产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71刑申2号付明:你因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对本院(2016)川71刑终19号刑事裁定书不服,以“1、二审裁定关于综合监理部是大西南公司内设机构的认定,与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不符;2、二审裁定关于监理费收入的82%是大西南公司的公共财产的认定是没有客观依据的”等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请求我院依法再审,并改判无罪。1、你提出的“二审裁定关于综合监理部是大西南公司内设机构的认定,与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不符”这一申诉意见,经本院审查认为,大西南公司属于成都铁路局全资公司,公司对下设的综合监理部从组织、业务、人员、财务等实行全面管理,综合监理部是大西南公司的下属机构,实行的是部门负责制,由部长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在案证据已经证明,因此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2、你提出的“二审裁定关于监理费收入的82%是大西南公司的公共财产的认定是没有客观依据”的申诉意见,经本院审查认为,大西南公司是国有公司,综合监理部是大西南公司的一个内设机构,大西南公司对综合监理部实行项目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综合监理部履行完毕大西南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后,对方单位将监理费划转到大西南公司的账户上,列为大西南公司的收入,综合监理部按照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在82%的比例内应当据实报销,结余部分为公司利润,该利润属于国有资产,因此你的此项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望你息诉服判。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