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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1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郭拴牢与呼和浩特惠则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拴牢,呼和浩特惠则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1民初1536号原告:郭拴牢。被告:呼和浩特惠则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水岸小镇G-3-5号楼。法定代表人:侯喜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震兵,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娃,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拴牢与被告呼和浩特惠则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郭拴牢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拴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拴牢撤诉。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计457元由原告郭拴牢负担。审 判 长  王 烁审 判 员  孙 钢人民陪审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温佳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