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徐佩佩、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佩佩,王建国,吴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徐佩佩,女,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溪市。被执行人王建国,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吴君,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佩佩与被执行人王建国、吴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建国、吴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国、吴君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建国、吴君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国、吴君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2324.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丽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