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3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梁峰与谢勤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峰,谢勤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3752号原告:梁峰,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崔东华,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佩艳,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勤军,男,汉族,成年,住浙江省鄞州区。原告梁峰与被告谢勤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峰负担。审 判 员 李建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谢露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