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应新杭、李菊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新杭,李菊春,应旭,胡佩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980号申请执行人应新杭,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住永康市。申请执行人李菊春,女,1971年9月6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旭,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胡佩钦,女,1967年3月17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新杭;李菊春与被执行人应旭、胡佩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应旭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应旭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军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