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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应新杭、李菊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新杭,李菊春,应旭,胡佩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980号申请执行人应新杭,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住永康市。申请执行人李菊春,女,1971年9月6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旭,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胡佩钦,女,1967年3月17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新杭;李菊春与被执行人应旭、胡佩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应旭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应旭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军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