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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3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沈阳拓源塑编厂与赤峰兴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拓源塑编厂,赤峰兴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149号原告:沈阳拓源塑编厂,住所地辽宁康平经济开发区。负责人:王可实,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明一,辽宁兴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兴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马宗广,该公司经理。原告沈阳拓源塑编厂与被告赤峰兴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沈阳拓源塑编厂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沈阳拓源塑编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拓源塑编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255元,减半收取计627.5元,由原告沈阳拓源塑编厂负担。审 判 长  蒋娇艳代理审判员  张馨阳人民陪审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怡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