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刘洪杰、杨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759号起诉人刘洪杰,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2017年5月10日本院收到刘洪杰的起诉状,刘洪杰诉称其与杨泞在2015年7月24日签订了工程承包合伙协议,后来双方对相关工程款进行了清算,杨泞写下欠条,欠刘洪杰工程款68277.3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与本院的(2017)川3426民初760号案件(目前正在上诉中)存在关联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洪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碧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