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2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群伟、刘金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群伟,刘金国,吴淑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陈群伟,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刘金国,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吴淑琼,女,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执行陈群伟与刘金国、吴淑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刘金国、吴淑琼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