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92执9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雨海与李小楼、张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雨海,李小楼,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92执9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雨海,男,1972年5月27日生,汉族,淮安市人,现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李小楼,女,1961年4月18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张莉,女,1991年4月7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张雨海与被执行人李小楼、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92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案件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根据(2016)苏0492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需在继承张建平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有继承张建平民房一套,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因遗产暂不能执行,需等拆迁后执行,故申请案件终结本次程序。上述事实,由谈话笔录、财产查询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经查明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暂不宜执行,申请人亦向本院申请终结此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暂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6)苏0492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明昊执行员 周 琪执行员 陈启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