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4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4142苏州多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亚崴机电(苏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多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亚崴机电(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4142号原告苏州多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38号3幢201室。法定代表人屈兴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亚崴机电(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太湖大道4888号。法定代表人杨尚儒。委托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多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崴机电(苏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锋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价款8900元。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多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多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苏州多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梦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