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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1634无锡苏虹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潘旭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苏虹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潘旭东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1634号原告:无锡苏虹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锡港路256号。法定代表人:顾国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振初,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旭东,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锡山区,现住无锡市锡山区。原告无锡苏虹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旭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无锡苏虹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苏虹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及他人之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苏虹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无锡苏虹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华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