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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3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越南、黄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越南,黄建华,合肥邦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833号申请执行人:孙越南,男,1951年5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被执行人:黄建华,男,汉族,1970年1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被执行人:合肥邦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04741-4),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汴河路与经二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黄建华,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孙越南与被执行人黄建华、合肥邦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越南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683执3833号案件终结执行。审判员 张  盼  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期超(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