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执2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XX智与许长安、许宝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智,许长安,许宝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289-5号申请执行人XX智。被执行人许长安。被执行人许宝风。本院在执行XX智申请执行许长安、许宝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许长安名下有位于北关区新兴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安房改售字第xxxx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许长安名下位于北关区新兴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安房改售字第xx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封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