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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3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朱俏与秦皇岛兴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俏,秦皇岛兴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3民初431号原告:朱俏,女,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海关区。被告:秦皇岛兴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海关区江南人家4-104号门市房。法定代表人:居丽芳,职位,总经理。朱俏与秦皇岛兴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朱俏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朱俏负担。审判员  吕卓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书记员张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