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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6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桂莲、陈依群等与帅会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桂莲,陈依群,帅会君,帅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26民初96号原告:谢桂莲,女,195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原告:陈依群,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建荣,四川索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帅会君,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帅文杰,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原告谢桂莲、陈依群与被告帅会君、帅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依群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荣、被告帅文杰、帅会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桂莲、陈依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5万元;2.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3月25日至2017年1月24日止的利息5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3.要求被告承担逾期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违约金4857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从2016年3月25日起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为止(2016年3月25日至2017年1月24日止的利息为5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谢桂莲、陈依群系夫妻。被告帅会君、帅文杰系父子。2015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因砖厂经营需流动资金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于2015年11月25日前归还;利率为月息2%,按月支付;如逾期不还本息,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十支付滞纳金。同日,原告向被告转款2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2015年6月2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还约定2015年11月24日前归还,利率为月息2%,按月支付;如逾期不还本息,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提出继续使用借款,双方又于2016年1月5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还款期限延长至2016年12月24日,到期一次性归还原告出借资金,利率为月息2%,按月支付,每月的25日为利息支付日,如逾期不还本息,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两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等。被告帅会君辩称,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因经营不善,现无力归还,要求免除利息和违约金。被告帅文杰辩称,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无力归还,要求免除利息和违约金。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当庭所举的《抵押借款合同》、《借据》、《借款合同》、《收条》及《银行转账凭证》、当事人的身份资料等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对借款25万元无异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主张,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原、被告对逾期利息未进行约定,但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且原告主张的利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故原告要求从2016年3月25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为止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虽原、被告约定了逾期支付违约金,但原告已经选择支付年利息为24%,故其请求再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帅会君、帅文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谢桂莲、陈依群借款25万元及其利息5万元,共计30万元。2017年1月25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谢桂莲、陈依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28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8598元,由原告谢桂莲、陈依群负担1180元,被告帅会君、帅文杰负担74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冀川人民陪审员  陈友云人民陪审员  董建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艾文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