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曹沛军与张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沛军,张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489号原告:曹沛军,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诉讼委托代理人:王继峰,男,1973年7月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张玉峰,男,1975年5月30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曹沛军与被告张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依据曹沛军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张玉峰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张玉峰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曹沛军亦不能补充提供张玉峰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认为:被告张玉峰现住址不明,曹沛军又不能提供张玉峰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认定曹沛军起诉张玉峰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沛军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曹沛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狄英纳人民陪审员 赵凤华人民陪审员 赵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曲雨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