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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4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上海振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刘美璋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海振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刘美璋,陆忠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36230-7,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1幢806室。主要负责人:涂德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上海振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177639-8,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南路1弄14号。法定代表人:陆忠洋。被执行人:刘美璋,女,1987年3月5日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被执行人:陆忠洋,男,198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执行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振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陆忠洋、刘美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56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上海振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陆忠洋、刘美璋共同确认尚欠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滞纳金共计50万元。上述款项的还款方式为:于2016年8月至2016年11月(共四期)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2万元,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共八期)每月28日前支付原告5250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73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393元,由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三、如被告上海振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陆忠洋、刘美璋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持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和户籍地人民法院调查其财产,至今未反馈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上海振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迁址,且新址不明。被执行人陆忠洋、刘美璋下落不明,查找不到,申请人表示暂不能提供其下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人民币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关于执行中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超代理审判员  陈谚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