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蕾与李金东、李淑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蕾,李金东,李淑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394号原告:杨蕾,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正君,彭州市九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金东,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李淑梅,女,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朝阳南路441号3楼。负责人:XX,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蕾与被告李金东、李淑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蕾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杨蕾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8元,由原告杨蕾负担。审判员 邓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华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