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9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孙九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孙九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9520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先静,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九才,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孙九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黄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