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23刑初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何跃艳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跃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3刑初第13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跃艳,女,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四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9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7)第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跃艳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浦兆瑞、书记员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跃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2月,被告人何跃艳家庭以其丈夫王某名义在四平市铁东区民政局申请办理包括其长子王某1在内所有家庭成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因其长子王某1在伊通满族自治县三道乡用王某2落户,户口迁出后未予销户,何跃艳便于2010年又以王某2名义在伊通满族自治县民政局申请农村低保,至2017年2月,骗领农村低保金合计6000余元,用于家庭生活。现民政部门已停止其低保发放。2017年2月9日,被告人何跃艳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何跃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赵某1的证言,领取低保银行卡,存款明细账,低保申请表,情况说明,低保审批表,残疾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到案经过,被告人何跃艳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跃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骗取国家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能退还骗领的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跃艳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杜凌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美 关注公众号“”